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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153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9 09:33:42     阅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节能减排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保、社会保障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与地方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政府集体决策,部门合理明确职责、协同管理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实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跟踪审计制,确保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设进度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前期推进和建设过程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和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竣工决(结)算、绩效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消防、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教育、档案、国资办、审管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出规划期内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性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评估、会商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谋划项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调研酝酿、方案策划、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在列入项目储备库前,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节能减排等基础性建设(含新建、迁建、扩建、改建,下同)项目;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予以审定的项目。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充实和完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小且当年可以开工建设的,可直接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的项目。
第十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区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应在每年9月底前根据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按照项目的建设时序和轻重缓急,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续建、新开工、预备项目的初步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完成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投资总额、年度投资额、年度财务数和建设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等。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部门会审、专家把关、中介审核制度,审批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审批和咨询等。
第十四条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结合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装饰装修等不涉及征地拆迁、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
(二)原则上对前期规划明确的城市道路、景观整治、房屋建设类等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三)对技术要求较高、结构复杂的交通、水利、综合体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咨询、评估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并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后,应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初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审查应视项目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会审。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调整报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工程预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选址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提出,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其中项目概算调增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须市及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推进和概算审核。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建立建设进度报表汇总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
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审核工作。
区监察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职能履行情况的监察,并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监督和管理,每月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报表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协调项目的实施。
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进行管理,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及标后管理,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中标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按《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进行备份。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交工验收,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区审计局审计。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根据项目性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或者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咨询、评估、审核时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区监察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镇乡(街道)政府性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鄞政发〔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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