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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111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9 09:38:17     阅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的基建性(以下统一称“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和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
  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和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险作为“以险养险”保险业务,由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内)承保。
  二、保险范围及险种
   自发文之日起,凡本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类保险和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险,均列入“以险养险”保险范围。
  (一)建设项目保险的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均按规定列入共保体投保“以险养险”险种。承包方在中标后,即向共保体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凭保险合同到区公共交易中心开具工程交易单。
  (二)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机构、各镇乡(街道)现有财产及新增财产的财产险,均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承保范围。原先已经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维持到保险期满后,一律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承保。
上述险种的保险费率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费率规章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改革传统救济方式和农业补贴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农业发展、稳定农业社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共保体必须严格执行保险的标准和有关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共保体各成员公司不得擅自承保本应由共保体承保的保险项目,违者按共保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标明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主动投保“以险养险” 的险种,并由区公共交易中心审核把关;区内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在区外招标时,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标明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区内投保“以险养险” 的险种。
  (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担负起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的监管工作,重点监控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以险养险”盈余的专户收支和资金运作,以及共保体履行承保、理赔服务等情况。
  (五)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的业务,如发现违反本规定不在共保体投保的,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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