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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06〕80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9 14:04:59     阅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鄞州区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规范公共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维护公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公共交易合法、合理、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乡(街道)及其所属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未纳入区公共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交易领导小组,为本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共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共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站,作为所在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统一平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起草本镇乡(街道)公共交易实施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进入公共交易站的交易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受业主委托,组织实施公共交易活动。
    (四)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
    (五)为公共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相关事务服务,为各类公共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六)调解公共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进入公共交易站的范围
    (一)投资额在人民币5万元(包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交通、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
    (二)采购额在人民币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交易额在人民币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的出租、转让、发包等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公共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上述规定最低限额以下的交易项目进入公共交易站交易。
    未经依法批准的交易项目不得进入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站交易。
    第七条 公共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形式。
    第八条 公共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需要进行公共交易的项目,业主应当向所在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并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提出交易活动的初步方案。公共交易站受理申请或接受委托后,对交易项目及交易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与业主共同确定交易方案。
    (二)公共交易的项目必须在公共交易站和其他公开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三)业主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也可委托公共交易站或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四)公共交易站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在申请投标时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由公共交易站会同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与相关资料。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与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在公共交易站统一交易,交易活动由业主或由其委托的公共交易站主持。
    (七)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业主、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
    (八)交易结果应在公共交易站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共交易当事人应于公示期满后十五天内签订合同。
    (九)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布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或采购标的移交后一个月后退还。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站应接受区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区公共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公共交易当事人应在签订公共交易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公共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公共交易站提出质疑、异议或者向镇乡(街道)公共交易领导小组投诉。利害关系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公共交易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公共交易管理制度应报区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公共交易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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