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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发改[2008]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2008]3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仅指钢材(包括圆钢、螺纹钢、型钢、钢板、冷拔钢丝)、水泥、沥青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或收益,比例为8:2;(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意见,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市场信息价是指《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五)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2007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期间交(竣)工,且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除此期间以外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二、符合上述条件,且造成发承包人损失程度较大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经主要部门的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三、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格风险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一步防范价格风险:(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工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因素,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市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动态管理规定的精神,约定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减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价格风险。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审批单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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