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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鄞交管办〔2019〕3号 )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3-28 09:51:21     阅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指导监督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7号),决定印发《鄞州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鄞州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作为所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统一平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结合本地实际,健全日常工作制度、操作细则、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监管和操作相分离的原则,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过程。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外公开、制度上墙。
  (三)健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四)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交易项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五)受业主委托,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做好档案整理管理工作。
  (七)提供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相关交易服务,提供场所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八)调解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作为本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办事处主任兼任,交易站工作由党委(党工委)专职人员分管,班子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共同参与。
  (二)监督小组组长由人大或纪委负责人兼任,成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同担任。
  (三)完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设施建设,配备至少2名相对固定且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交易受理范围
  (一)工程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货物、服务采购
1)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2)10万元以上村级等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
  (三)资源类交易
  (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
  (2)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村级等集体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出让。
  (四)福明、东柳、东郊、明楼、百丈、东胜、白鹤等7个街道工程招标限额暂定为200万元以下(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区级平台),视情再与其他镇、街道统一限额。
  (五)卫星城(姜山镇)受理范围按照区级文件精神另行执行。
    (六)其他有必要进入公共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上述规定最低限额以下的交易项目进站交易。
  第七条  严格交易项目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需要进站交易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到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填好交易审批表,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等,由镇(街道)交易站审批。
  (二)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及村级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需要进站交易的,申请单位应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报送交易备案表,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交易程序
  第八条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竞价、询价等形式。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向区发改局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交管办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规范交易程序
  (一)交易申请,建立项目。业主方提出交易申请,交易站受理审核后,建立项目。
  (二)编制交易文件。业主方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也可委托交易站或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三)发布公告。招标文件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交易报名。投标人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五)缴纳保证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六)集中交易。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在交易站统一交易操作,交易活动由业主或由其委托的交易站主持。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 评标小组由业主、专家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以上单数。财政性资金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业主外的评标专家人员,应当全部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内抽取。业主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1\3。严禁交易站工作人员作为专家人员参与所负责项目的评标工作。
  (七)交易成果确认。交易结果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清退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布后一周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或采购标的移交后一个月内退还。
  (九)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应在公示期满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制度。交易当事人应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合同。
  (十)档案整理。交易站应做好项目相关招投标资料档案整理工作。
第四章  交易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区交管办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区发改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和专项指导。
第十一条  区交管办、发改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事项,由区交管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暂停其行使3—6个月公共资源交易权限,并责成依法纠正违法违纪违规交易行为,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存在应进而未进镇(街道)交易站,自行在场外完成交易或经劝阻后仍继续完成场外交易的项目;
2)对交易项目进行肢解的;
  (3)违规改变招投标方式的;
4)严重违反公共交易程序发生不公平交易的;
  (5)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权限的镇(街道),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权限。整改期间,该镇(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交易和不按工程变更规定予以工程变更的,或中标单位存在不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执行、故意拖延工期等不良行为的;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交易站提出质疑、异议或者向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投诉。利害关系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性资金预算5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应急性且存在全区普遍性情况的项目,建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采用预选承包商入围的方式加快进度,区交管办配合指导或开展好相关入围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预算50万元以下的突发性、应急性项目,建议各交易站通过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从区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入围承包商库中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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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交管办2019.3(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3号.doc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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