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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订立书面合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2-11-18 09:13:48     阅读:
各招标人、投标单位、代理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为降低企业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本中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交易流程中增加以下设置:1.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后30日内,系统自动提醒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退款投标保证金;2.招标人如在60日内仍未订立合同并退款投标保证金,系统会警告并给予相应的系统限制。
请各交易主体相互转告。
 
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上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22〕66号) 下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22〕66号)